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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珂律师
手机号码:18436025111
执业证号:14117201610704046
执业律所: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驻马店市泌阳县新法院审判法庭对面居阳华府八号楼三楼301室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受被告刘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构成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被告人不持异议,本辩护人也不持异议。
二、现仅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自愿认罪且有坦白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请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没有任何持械行为且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对于从犯理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3、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及造成的损害不大,本案仅造成宋一人受伤,而且是轻微伤,并且被告人一方主动带其进行了治疗,并对其进行了赔偿和赔礼道歉,双方矛盾当时就已经化解,社会危害性极小。
4、本案被告人已经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和物质赔偿,受害人明确表明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考虑到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刑五个月。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珂律师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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